臺萬安〔2019〕69號
關于印發(fā)臺州萬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
“三重一大”議事工作制度的通知
各科室:
《臺州萬祥安全科技“三重一大”議事工作制度》已經班子會議研究通過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臺州萬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
2019年7月1日
臺州萬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
“三重一大”議事工作制度
為認真貫徹執(zhí)行民主集中制,進一步落實市委、市政府關于“三重一大”集體研究制度,提高決策水平,防范決策風險,結合公司實際,現就重大決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(以下簡稱“三重一大”)事項制定如下議事制度。
一、基本原則
(一)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。按照集體領導、民主集中、個別醞釀、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,除遇重大突發(fā)事件和緊急情況外,凡屬職責范圍內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必須由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。
(二)堅持科學、民主、依法決策原則。廣泛聽取群眾意見,切實完善職工參與、合法性評估和集體討論研究相結合的決策機制,不斷提高科學決策、依法決策的水平。
(三)堅持責權對等原則。班子成員應帶頭正確行使權力,防止權力濫用。對不按程序辦事、不按規(guī)章辦事、不按法紀辦事及以權謀私等行為,要予以追責。
二、實施范圍
(一)重大決策
1、貫徹執(zhí)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、法律法規(guī)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;
2、本單位加強黨的建設、作風建設、廉政建設等事項。
3、以辦公室名義向上級有關部門請示、報告的重大問題、重要工作。
4、公司重要規(guī)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。
5、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調整。
6、公司員工工資、津貼、五險一金及福利待遇等調整。
7、公司年度工作計劃、績效考核方案、財務預算方案的制定及財務預算執(zhí)行情況。
8、公司重要資產處置。
9、其他需要班子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。
(二)重要干部任免
1、 對中層及以上干部的任免、考核、獎懲。
2、其他需班子會議研究的人事事項。
(三)重大項目安排
1.重大設備的采購安排、組織實施。
2、與外部單位開展的重大業(yè)務合作。
3、其他需要班子會議研究的項目安排。
(四)大額資金使用
1、單筆開支一萬元(含)以上資金使用,嚴格執(zhí)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審批程序。
2、大宗物品采購,按照《招投標法》和《政府采購法》相關要求規(guī)范操作。
3、其他需班子會議研究的大額資金使用。
三、具體程序
(一)事項醞釀
1、提請班子會議決策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需經分管領導同意后,提前報總經理確定。除遇重大突發(fā)事件和緊急情況外,不得臨時動議。
2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前,應進行廣泛調查,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。
3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項議題,應在調研基礎上確定事項工作目標和具體方案,并在會前告知各班子成員進行醞釀,但不得作出決定。凡應協(xié)調而未協(xié)調或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議題,一般不提交會議討論。
(二)事項決策
1、審議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會議,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能舉行。根據議題內容,可邀請相關科室負責人列席會議,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(fā)表意見和建議,但沒有表決權。
2、討論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時,先由議題提請科室負責人、分管領導通報方案并發(fā)表意見,再由班子成員、列席人員充分發(fā)表意見,逐個明確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者緩議的意見,并說明理由。總經理充分聽取意見后表明自己的意見。需表決的事項,應提請會議進行表決。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,應逐項討論、表決,逐項作出決策。
3、審議決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應專人負責會議記錄,如實記錄具體討論事項、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、決策形式、決策結果和負責落實的科室、責任人。必要時,對形成一致意見的決策結果,應當形成會議紀要,并及時進行通報。
(三)決策執(zhí)行
1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經班子會議決策后,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,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,由班子會議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。總經理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。
2、對于經集體決定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個人和科室不得作出調整更改,必須按照議定的工作要求嚴格貫徹落實。班子成員對集體作出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,可以保留,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,應當堅決執(zhí)行,不得公開發(fā)表同集體決策相反的意見,不得在行動上違背集體決策。
3、對于因情況變化確需作出變更或調整的,應報總經理決定,并將調整情況向班子會議報告。涉及原則性的重大調整必須按照“三重一大”決策程序,重新提請會議決定。
四、監(jiān)督檢查
對“三重一大”事項集體決策有關制度的執(zhí)行情況,應加強督促檢查與信息反饋,并適時進行考察評估,及時發(fā)現和解決出現的問題,確?!叭匾淮蟆笔马椉w決策的嚴肅性。
1、班子成員要帶頭嚴格執(zhí)行“三重一大”的有關規(guī)定,對不按規(guī)定程序實施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必須及時糾正,重新履行有關程序。
2、對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決策、執(zhí)行情況,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,應作為公務公開的重要內容,在相應范圍內公開,接受群眾監(jiān)督。
五、責任追究
對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決策和執(zhí)行中出現下列情形,導致決策失誤,或造成重大損失以及惡劣影響的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追究相關人員或科室相應責任。
1、班子會議討論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時,未提供真實、完整情況,造成集體錯誤決定的。
2、應當經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而未經集體討論,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,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。
3、在決策執(zhí)行過程中發(fā)現問題,未及時報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。
4、決策執(zhí)行不力或錯誤執(zhí)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。
5、拒不執(zhí)行或擅自改變班子會議決策的。
6、其他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。